西湖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西湖区首例重大涉黑案件
12月20日,西湖区法院对来某、陈某等十四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来某、陈某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二十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及罚金等刑罚。该案系自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西湖区一审判决的首个重大涉黑案件。
西湖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起,被告人来某、陈某、谢某等人分工合作,以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圣苑北街45号为据点,先后以个人、九龙公司名义开始经营车贷业务,并招募被告人莫某担任财务,雇佣被告人邵某等人作为业务员,采取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并以拖走、扣押车辆为要挟索取高额违约金、罚款等。后被告人来某进一步拉拢成员,建立起以其为中心,以被告人陈某为“副手”,以被告人谢某、宋某等10人为积极参加者,以李某、方某(均另案处理)等数十人为参加者且成员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图通过组织成员,实施暴力、软暴力等违法犯罪活动,确立其集团组织在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车管所一带社会地位,以便谋取更大经济利益。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以被告人来某、陈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公司化运作,有明确的组织规约、层级分工和奖惩机制,长期通过“吃快餐”、签订空白、虚高借款合同、肆意认定违约、擅自拖车扣留、暴力或软暴力施压索要高额“违约金”、“罚款”等非法手段经营车贷业务,实施了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94起违法、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姜某等人基于恐惧心理被迫支付钱款共计人民币293.9445万元,攫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危害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西湖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来某被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另一组织者、领导者陈某被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十二年不等刑罚,并判处相应的附加刑。
来源: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